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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加快推进10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

更新日期:2020-07-23 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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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发布《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要求各区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建设。

《方案》表示2020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7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1%(力争达到75.4%),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25%。

 

《方案》明确八大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开展排查,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2.加快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落实《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通知》(鄂化搬指文〔2018〕3号)要求,完成省下达的沿江化工企业关停、改造、搬迁或者转产任务。


3.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中江岸、青山(含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黄陂、新洲区实行本辖区现役源3倍削减量替代。


4.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动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快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策划推动一批企业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


5.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汉阳、青山、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二)持续调整能源结构


1.压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全市煤炭年消费总量控制在2400万吨(原煤)以内。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


2.持续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发展改革部门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工作。供电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实施“电气化+”工程,全年替代电量不少于14亿千瓦时。发展改革部门推进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6%。


3.巩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直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小餐饮、摊点等巡查治理,严禁违规燃用散煤。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回头看”,依法查处违规销售散煤行为。


4.开展石油焦燃用设施整治。加强企业环境监管,依法依规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督促禁燃区内燃用石油焦的企业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改燃工作。


5.严格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煤销售、使用单位开展不少于2轮次抽检,对煤炭硫分、灰分含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大力发展铁路水路货运。

2.推进大宗物料清洁运输。

3.实施柴油货运车辆限行。

4.严格车辆准入环境管理。

5.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

6.引导鼓励公众绿色出行。


(四)深化工业废气治理


1.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企业对照省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自查并建立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并于2020年7月底之前报本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于2020年底之前书面报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项目,应当在改造后3个月内书面告知本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超低排放标准对其开展环境管理。


2.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治理。协调督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有序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力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3.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落实省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排查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建立工业炉窑环境管理清单台帐。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动工业炉窑装备升级、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和无组织排放等污染治理。


4.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各区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建设。


5.开展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生物质锅炉中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6.推进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大钢铁、建材、焦化、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一批综合治理项目,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等过程的污染排放。


7.开展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执法。在秋冬季,加强对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对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清单。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排查梳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清单。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督促石化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密封点纳入泄漏检测范围;化工、焦化、医药等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参照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将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作为企业环境监管执法重点。


3.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要求开展达标改造,完成一批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监控。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推进重点行业在主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口开展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工作。


5.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有关企业对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新建加油站应当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测,其中储油库抽测比例100%;中心城区和东西湖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40%,其他区不低于1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重点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


6.严格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执法检查。按照环大气〔2019〕53号要求,督促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并在7月至9月期间适时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单一的活性炭吸附、水或者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六)加强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老旧车船淘汰和治理。

2.严格柴油货车联合执法。

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4.提高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

5.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

6.强化重点区域交通管控。


(七)加强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管理

1.严格工地施工扬尘控制。

2.加强重点扬尘源管理。

3.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

4.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5.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

 

(八)完善和强化空气污染应对机制


1.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3.建立部门管理数据信息共享。

4.强化空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

*本文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由本公众号进行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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